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七台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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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七台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67号 1992年6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新建黑龙江七台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6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再次请求批准建设七台河机场的请示》(黑政发〔1991〕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七台河民用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七台河市庆云村附近。
三、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运七等同类型飞机起降的技术要求设计,跑道可适当留有发展余地。总投资控制在三千五百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集解决。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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