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大同民用机场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大同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0〕7号 2000年1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迁建大同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0〕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大同机场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晋政字〔1998〕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大同民用机场,新机场场址确定在大同市以东约15公里的倍加皂乡附近。
二、大同民用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3C级标准、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航站楼面积40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1600平方米,并建设航管、通信、气象、油料等配套设施。工程总投资控制在2.91亿元以内,由山西省和大同市各安排财政资金0.98亿元,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三、大同民用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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