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朱家华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外观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朱家华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31号 1999年4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授予朱家华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31号
公安部: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局长朱家华武警少将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