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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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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通知

(56)国人事字第2289号
(56)卫医徐字第400号
内优(56)字第429号

1956年8月21日
发布机关:国务院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问题,经国务院〔56〕国二办习字第14号批准同意,退休后仍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现将几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经费:这批人员退休前绝大部分原来已享受公费医疗,故退休后享受公费医疗的经费不再另行追加,由所在省、市调剂解决。

  2.医疗问题,由退休人员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关给予指定医疗机构办理。

  3.退休人员住院的来往旅费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自备,如果确有困难时,可向当地县、市或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申请补助。这项补助费从优抚事业费内开支。

  4.施行日期自接通知之日开始实行。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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