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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南京、成都、长春三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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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南京、成都、长春三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批复
国函〔1989〕7号
1989年2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南京、成都、长春三市

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批复

国函〔1989〕7号

江苏、四川、吉林省人民政府:

南京、成都和长春三市是我国华东、西南和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为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国务院决定对南京、成都、长春三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计划单列的时间原则上从一九九○年开始),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南京、成都和长春市实行计划单列后,江苏、四川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三市的领导,妥善处理省市之间的关系;不要因实行计划单列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三市也不要因之搞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对三市给予支持。三市要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有关计划单列的具体事宜,请江苏、四川、吉林省与南京、成都、长春市协商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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