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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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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批复
国函〔19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9月1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请示》(沪府〔1999〕30号)收悉。同意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以原青浦县的行政区域为青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青浦镇。

青浦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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