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港口岸浦东外高桥新港区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港口岸浦东外高桥新港区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3〕161号
1993年11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港口岸浦东
外高桥新港区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3〕1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浦东外高桥新港区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定员编制问题的请示 》( 沪 府〔1992〕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港口岸浦东外高桥新港区设立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港监等检查检验机构。边检核定编制八十人。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港监的人员编制分别控制在八十人、二十五人、二十五人、二十五人和四十人以内,人员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二、上述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补助四百九十六万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各安排一半),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港监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三、为使浦东外高桥新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尽早开展工作,可由地方提供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办公、生活设施建成使用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