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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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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5〕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7月23日
官方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静海县宁河县撤县设区的请示》(津政报〔2015〕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宁河县,设立天津市宁河区,以原宁河县的行政区域为宁河区的行政区域,宁河区人民政府驻芦台镇光明路76号。

二、同意撤销静海县,设立天津市静海区,以原静海县的行政区域为静海区的行政区域,静海区人民政府驻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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