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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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
国函〔2004〕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4年9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3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4年第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请示》(鲁政发〔2002〕5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岚山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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