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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深圳市罗湖区行政区划设立盐田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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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深圳市罗湖区行政区划设立盐田区的批复
国函〔1997〕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10月2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7年第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分设盐田区的请示》(粤府〔1997〕4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深圳市罗湖区的行政区划,增设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区辖从罗湖区划入的沙头角镇和盐田、梅沙2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盐田街道黄必围。

二、调整后的罗湖区辖南湖、黄贝、翠竹、蛟湖、笋岗、桂园6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地不变。

深圳市盐田区的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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