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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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的批复
国函〔2015〕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3月16日
官方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的请示》(新政发〔2014〕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驻幸福路1号。

  二、可克达拉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可克达拉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

  1.西起六十三团十五连西北角北纬44°04′53″、东经80°26′14″,向东偏东北至多垄沙地644高程点,折向南至六十三团四号水库北纬44°03′53″、东经80°28′58″,折向东偏东北至莫乎尔大渠北纬44°04′06″、东经80°31′15″,沿莫乎尔大渠向南偏东南至多垄沙地北纬44°01′43″、东经80°31′34″,折向东偏东南至六十四团十五连西北角北纬44°00′51″、东经80°35′33″,折向北偏西北至312国道与黑水沟交汇处,沿312国道向东偏东北至312国道与三道河交汇处,折向南偏东南至二道河北纬44°08′06″、东经80°42′03″,沿二道河向南偏西南至伊犁河北岸552高程点,沿伊犁河北岸向西偏西南至霍尔果斯河东岸北纬43°50′43″、东经80°31′33″,沿霍尔果斯河东岸向北偏西北与起点闭合。

  2.西起六十六团八连东北角清伊高速北纬43°59′22″、东经81°01′01″,沿清伊高速向东偏东南至伊宁市与霍城县边界线北纬43°57′53″、东经81°04′38″,沿伊宁市与霍城县边界线向南至伊犁河北岸北纬43°54′49″、东经81°04′29″,沿伊犁河北岸向西偏西北至伊犁河与六十六团六连灌渠交汇处,沿六十六团六连灌渠向东北与起点闭合。

  3.西起六十七团八连西北角伊犁河主航道与中哈国界线交汇处,沿伊犁河向东偏东北至伊犁河与六十七团四连干渠交汇处,折向东南至多拉图公路北纬43°48′06″、东经80°46′25″,沿多拉图公路向南至六十七团都拉塔分场通连公路北纬43°43′06″、东经80°46′24″,沿六十七团都拉塔分场通连公路向西偏西南至中哈国界线,沿中哈国界线向北偏西北与起点闭合。

  4.西起六十八团十一连西北角北纬43°53′11″、东经80°44′17″,沿伊犁河向东偏东北至伊犁河与东风牧业队东侧排渠交汇处,沿东风牧业队东侧排渠向东偏东南至东风牧业队东侧排渠与六十八团七连灌渠交汇处,沿六十八团七连灌渠向西偏西南至七连西南角北纬43°51′37″、东经81°04′00″,继续沿六十八团七连灌渠向南偏西南至六十八团通连公路北纬43°50′18″、东经81°03′13″,沿六十八团通连公路向西偏西北至六十八团十一连排渠北纬43°51′08″、东经80°45′45″,沿六十八团十一连排渠向北偏西北与起点闭合。

  可克达拉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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