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6〕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9月14日 |
官方来源 |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冀政呈〔2016〕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肥乡县,设立邯郸市肥乡区,以原肥乡县的行政区域为肥乡区的行政区域,肥乡区人民政府驻肥乡镇广安东路1号。
二、同意撤销永年县,设立邯郸市永年区,以原永年县的行政区域(不含南沿村镇、小西堡乡、姚寨乡)的行政区域为永年区的行政区域,永年区人民政府驻临洺关镇洺州大道25号。
三、同意撤销邯郸县,将原邯郸县的河沙镇镇、南堡乡、代召乡划归邯郸市邯山区管辖;将原邯郸县的尚璧镇、南吕固乡、兼庄乡、三陵乡划归邯郸市丛台区管辖。
四、同意将磁县的高臾镇、光禄镇、辛庄营乡、花官营乡、台城乡划归邯郸市邯山区管辖;将磁县的林坛镇、南城乡划归邯郸市复兴区管辖;将原永年县的南沿村镇、小西堡乡、姚寨乡划归邯郸市丛台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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