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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申请国际海底矿区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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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申请国际海底矿区登记的批复
国函〔1990〕28号
1990年4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

申请国际海底矿区登记的批复

国函〔1990〕28号

国家海洋局、地质矿产部、冶金部、外交部、国家科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你们《关于申请国际海底矿区登记的请示》(国海科字(90)第0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我国在一九九○年内,以“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的名义向“联合国海底筹委会”申请矿区登记。

二、同意将大洋多金属结核资源勘探开发作为国家长远发展项目,并给予专项投资。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四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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