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组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组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3〕178号 1993年12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家经贸委、电子部、电力部、铁道部、邮电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报请审批成立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请示》(国经贸〔1993〕264号)和《关于组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请示》(国经贸〔1993〕5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电子部、电力部、铁道部共同组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联通公司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经营范围为:
(一)对铁道部、电力部的专用通信网进行改造、完善,在保证铁道、电力专用通信需要的前提下,将富余能力向社会提供长话业务;在公用市话网覆盖不到或公用市话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可开展市话业务。
(二)经营无线通信业务(包括移动通信业务)。
(三)经营电信增值业务。
以上涉及办理经营许可证、申请无线电频率和备案登记等事宜,由联通公司(筹备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邮电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办理。
二、联通公司经营的电信运营业务接受邮电部的行业管理。联通公司投资改造的通信线路要符合国家通信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与公用通信主网互连互通、自动接续、公平计价,共享通信资源,避免重复建网。并入公用通信主网运行的各专业通信设施要服从通信主网的调度与管理,并以合同方式明确相互关系。
三、组建联通公司是我国电信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初步尝试,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电子、电力、铁道、邮电等部门要共同努力,把这件事办好。
四、为避免造成通信秩序混乱,影响通信业务正常运行,各地区、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设立经营电信基本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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