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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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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的批复
国函〔20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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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山南地区设立地级山南市的请示》(藏政发〔2015〕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山南地区和乃东县,设立地级山南市。山南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乃东区乃东路13号。

二、山南市设立乃东区,以原乃东县的行政区域为乃东区的行政区域。乃东区人民政府驻泽当镇英雄路21号。

三、山南市辖原山南地区的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曲松县、措美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子县、错那县、浪卡子县和新设立的乃东区。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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