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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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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批复
国函〔2021〕101号
2021年9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批复
国函〔2021〕101号

青海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三江源国家公园设立后,相同区域不再保留其他自然保护地,相关未划入国家公园区域的管控要求通过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予以明确。原则同意《三江源国家公园设立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的国家公园理念,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维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并永续发展,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撑,为构建中国特色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贡献。

三、青海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加强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抓紧组织编制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按程序印发实施。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三江源国家公园的支持力度,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倾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帮助解决国家公园建设中的困难,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9月30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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