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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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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
议字第42号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1957年9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由于工业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对黄金的需要日益迫切,但是近年来黄金的生产反日呈萎缩。1957年的黄金产量尚不及历史最高年产量的二分之一。这是我国工业产品至今尚远远落后于历史最高产量的一种。黄金生产之所以萎缩,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放松了对这一项生产的组织和领导,没有把它当作一种重要的生产事业来经营。同时收购价格过低和资源不清,也限制了采金事业 的发展。今后,为了迅速发展黄金生产以满足国家的需要,现决定:

  (一)各省、自治区必须把黄金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生产事业来领导,按期完成黄金生产任务。国家经委和计委无论在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内,都将黄金生产作为国家的主要产品指标,下达给各省和自治区。

  (二)发动群众和组织群众探金、采金、淘金是目前发展黄金生产的可靠方法。除个别储量富、品位高的脉金矿,可由省以地方国营企业的方式经营外,小型的采金企业,可以交由县管理,企业利润由县支配,一般都应该采取群众生产、国家收购的办法来进行。

  (三)对沙金及矿金的收购价可提高至每市两130元(从十一日开始)。收购黄金的标准成色一律定为含金100%。但对市场上金块、金饰物和冶金副产品黄金的收购价仍维持原来的每两95元不变。

  (四)为便利群众出售产金,在产金地区的人民银行县支行要加强对收购黄金工作的领导,设置收金工具,培养配备收金技术人员。在重点产金区的县支行,可派出工作组定期就地收购。分行要注意予以帮助和检查。

  (五)为加强黄金资源的地质勘探工作,除了组织群众性的报矿、找矿以外,特指定地质部和冶金部分驻各省的地质局协助地方勘探黄金。各省、自治区对群众报矿、探矿而获有一定成效者,应给一定的物资奖励。

  (六)为恢复旧矿或者开辟新矿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一般小型的由地方预算中自行解决。如规模较大、地方预算解决有困难时,可由各省、自治区提出计划,经国家经委和财政部审核,从国家预算中拨给。群众组织采金所缺少的流动资金,可向各地人民银行申请贷款,由人民银行审核贷给。

  (七)为便于发动群众和组织群众采金、淘金,凡过去按国家规定收取租金的矿区,或者列为国家保护区禁止开采的矿区,得由省人民委员会研究其必要性,决定免除租金或者开禁,让群众生产。

  (八)组织群众采金所需的粮食和日用品的供应,由各省就地组织解决。

  (九)组织黄金生产所需器材,由各省、自治区按系统提出申请,由物资分配部门解决。

  (十)组织群众采金,如影响到农村劳动力的调配,应该由省劳动部门研究解决。

  (十一)各省、自治区黄金生产,由省或者自治区的工业厅统筹领导。各重点产金的省、专署和县,为了把黄金生产管好,应该有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

  (十二)为鼓励黄金生产的发展,现行的对黄金生产课税5%的规定,暂予取消。

  黄金生产本系我国最有历史的生产事业之一,但是近几年来已渐趋衰落。有关省市、自治区必须用极大力量,并且给与一切方便条件,积极地组织这种生产。希望各省、自治区的有关部门迅速推动这一工作的进行。

  随文附发冶金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目前黄金生产情况及今后发展黄金生产的意见向国务院的报告给各省、自治区参考。


总理 周恩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5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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