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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莱芜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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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东省莱芜市升为地级市的批复
国函〔1992〕1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2年11月2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莱芜市升为地级市的请示》(鲁政发〔1989〕47号)和有关的补充请示收悉。同意莱芜市升为地级市,设立莱城区、钢城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

莱城区辖原莱芜市城区办事处及北孝义、张家洼、苗山、见马、和庄、常庄、雪野、茶叶口、上游、腰关、鹿野、大槐树、大王庄、寨里、杨庄、羊里、方下、牛泉、圣井、高庄、南冶、辛庄、铁车、口镇二十四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城关路。

钢城区辖原莱芜市城子坡、颜庄、黄庄、里辛、寨子五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城子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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