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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魯甸县設立永德县、南澗彝族自治县和西盟佤族自治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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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魯甸县設立永德县、
南澗彝族自治县和西盟佤族自治县的决定

1963年9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三年/第十七号
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一三五次会議通过

一、恢复魯甸县。以合幷于昭通县的原魯甸县除馬路、苏甲、水屯、酒房四个人民公社以外的行政区域为魯甸县的行政区域。

二、設立永德县。以鎭康县的內地五个区、六十三个人民公社的行政区域为永德县的行政区域。

三、設立南澗彝族自治县。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的南澗地区为南澗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四、設立西盟佤族自治县。以西盟地区为西盟佤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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