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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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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5〕22号
1995年7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试点阶段,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市场监管工作方针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抑制通货膨胀,配合企业制度改革,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宁肯慢务求好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抑制过度投机,在稳定中求发展。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现对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发行上市节奏,规范发行市场

1994年确定的55亿元股票发行规模,近期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一次下达,可跨年度使用。中国证监会将根据企业准备情况和市场状况严格控制发行进度,分期分批安排发行与上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在选择上市企业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试点企业应予以优先考虑。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从1995年起,所有新股发行与上市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发行审核条件和审批程序。为提高股票发行复审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中国证监会要调整、充实发行审核委员会,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但不得吸纳有利益冲突的市场参与者。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企业发行股票前要由主承销商对其进行必要的辅导;企业上市后,主承销商仍有责任帮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应促其及时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辅导工作要做到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另请中介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

1990年前已公开发行股票并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但尚未上市的90家企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只能根据市场情况逐步解决。鉴于这些企业不新发行股票,从1995年到1996年上半年,在不超过中国证监会与国家体改委商定的第一批20户企业范围内,可视市场情况相机安排上市。对这类企业未安排上市的股票和定向募集公司的股权证,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柜台交易。

为改善股市资金结构,抑制过度投机,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中国证监会抓紧修订发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证券投资基金试点,逐步培育长期、稳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二、以规范化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证券、期货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风险大,变化快,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逐步理顺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关系,在国家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下,充分发挥地方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作用。要授予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权限,上下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

(一)理顺证券、期货交易所管理体制,规范证券、期货交易所行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商所在地人民政府后推荐给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任免;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如不能按规定行使职权,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有权提出罢免意见,商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罢免。要加快证券、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作用。交易所一切重大决策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能执行。对在交易场所内发生的重大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整顿证券交易中心,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中国证监会对现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及其变相的柜台交易进行清理整顿,制定统一的设立标准、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撤销。对保留的证券交易中心,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从严管理证券公司业务活动。按照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由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承销或自营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要尽快建立期货业协会,并做好证券业协会的换届工作,使其真正成为自律性组织。证券、期货业协会由国务院证券委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四)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级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国证监会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示范章程,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对违犯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门人员,作为本公司的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投资者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往来方面的日常事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章程。

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1995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强立法,规范运作。首先,要抓好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管理,各交易所要严格执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章程和交易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期货交易所不得自行推出上市品种;各期货交易所要创造条件,尽快完成从现有体制向会员制的过渡,在此基础上,比照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确立新的管理体制。

其次,要进一步整顿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清理非经纪公司会员的期货代理业务,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对借中远期合同之名从事期货交易的批发市场,中国证监会要会同国内贸易部进行清理,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

第三,要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坚决取缔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对少数确需在国际市场上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全国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格审核后发给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上市管理,未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一律不得进行试点。

四、继续进行B股试点,做好境外上市工作

企业发行B股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会议确定的10亿美元B股发行规模不变,并将根据国际市场情况陆续推出。同时,准备选择少数有条件的B股企业,到境外进行第二上市试点。1995年后,国家不再单独给上海、深圳下达B股发行规模,两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

国务院确定的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市要求;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要视国际市场情况,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巩固香港、美国上市地位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开辟新的境外市场,扩大筹资渠道。1995年可选择少数企业到东京、新加坡、澳大利亚市场进行试点。

为了确保境外上市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维护对外开放形象,境内企业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上市,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未经审批、擅自到境外上市的企业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证券委。

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管理办法

国务院证券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期货有关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真正做到依法监管。同时,中国证监会和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都要组织力量对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其它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典型解剖,了解其运作情况以及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找出现行规章制度中的不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完善。

六、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

中国证监会要结合落实“三定”方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办公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加强中国证监会内部廉政建设,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法办事,执法从严,铁面无私,不讲情面。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要加强对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从业人员执行法规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扎扎实实地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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