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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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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6〕115号
2006年10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6〕1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浙政〔2005〕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浙江省是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海岛众多,海洋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强度较大。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促进海域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海岛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划》是科学使用和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严格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切实保护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涉及使用海域的工程建设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区划》对项目用海进行预审。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不同海域特点,组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重点海域使用调整计划,建立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四、严格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要依据《区划》,加强对各类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严格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保沿海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选址符合《区划》要求;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对陆源污染物严格实行处理达标后排放,并根据《区划》要求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五、依据《区划》,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修编《区划》要依照法定程序,经过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
       你省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区划目标的实现。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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