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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福建省粮食购销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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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福建省粮食购销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30号
1992年3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福建省粮食购销

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3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闽政发〔199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你省粮食价格改革继续先行一步。粮食定购价格,同意你省方案,按全国统一调价幅度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允许你省在国家给你省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由省政府制定具体价格。

一、粮食定购价格按全国统一提价金额提高,每五十公斤三级早籼稻,由现行的二十二元五角提到二十四元九角;每五十公斤三等小麦由二十五元提到三十元九角。粮食的品种差价,由你省确定。

二、粮食销售价格适当提高,每五十公斤三级标二籼米由现行的四十元提到四十四元;每五十公斤标准粉由现行的四十二元提到四十六元。上述价格为中准统销价格,允许上下浮动10%左右。粮食销售的等级差价由你省确定。

三、食用植物油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价格不作变动。

四、对职工的补偿标准,调整粮价的出台时间和具体工作步骤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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