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设立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2〕104号 1992年8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设立昆山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2〕10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列入国家开发区序列的请示》(苏政发〔1992〕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设立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为十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为五平方公里。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