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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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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9〕120号
2009年9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重庆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9〕1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渝府文〔2009〕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重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市是我国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和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是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也是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贸易口岸,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后备耕地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73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2.73万公顷。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17.07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83.33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4.68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20平方公里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主城区,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保护城市非建设用地空间,强化土地立体开发利用,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环主城区,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以土地供给引导工业集中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渝东北区,要加大现有耕地保护力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中小城镇合理发展,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渝东南区,要合理有序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强水土流失和土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加快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设乌江流域和武陵山区生态屏障。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市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市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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