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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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7号
1997年3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军队生产经营

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各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确保军队顺利履行职责、执行任务,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免收过路过桥等费用,将军队(含武警部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车免收过路过桥等费用,确保军队顺利履行职责。从1997年8月1日起,各地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任何收费站、停车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军车收取费用。有条件的收费站要设立有明显标志的军车通道,没有条件设立军车通道的收费站,要优先保证军车的顺畅通行。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军车的管理,积极协助地方交通部门维护好收费站的秩序。

  二、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纳入地方管理渠道。改挂号牌的工作,由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从1997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军队对生产经营单位改挂地方号牌的车辆要严格审批,不得借机“搭车”,违反者将严肃查处。地方在办理车辆改挂手续时,要减少环节、简化手续。鉴于军队车辆管理方式与地方规定不同,这次改挂手续以军队军以上单位出具的审批件和原有有关车辆档案作为车辆来历凭证,由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机动车号牌。改挂的车辆免征“落户”时各地自行规定的收费。同时,为了支持军队建设,对改挂地方号牌的车辆每年定额包交8个月养路费。改挂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后勤部商公安部、交通部另行制订。

  三、全军更换新式军车号牌,进一步加强对军车的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军车的管理,军队要在1997年7月底前完成统一更换新式军车号牌的工作。要加强领导,严格核发手续,严格控制军车号牌的使用,从严查处违章违纪人员,严禁使用军车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军队有关部门的工作,加大对假冒军车、伪造军车号牌等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严重违反交通、运输、市政管理法规的军车,要协同军队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传达,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以往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内容与此通知相违背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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