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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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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27号
1997年4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27号

 

国家环保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你们《关于组建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环科[1996]84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有利于我国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同意成立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属部际协调机构,具体指导国际标准化组织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保局局长担任,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同志为第一副主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商检局为副主任单位,地矿部等28个部门和单位为委员单位。指导委员会下设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由国家环保局牵头,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环保局的有关司承担。

   二、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工作必须在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有关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联系等事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归口负责,国家环保局积极予以协助。

   三、有关认证工作要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干预,强迫企业进行认证,不得重复认证。

   有关认证的收费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组成单位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指导委员会组成单位名单

 

主  任  单  位:国家环保局;

第一副主任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副 主 任 单 位: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商检局;

委  员  单  位:地矿部、建设部、电力部、煤炭部、机械部、电子部、冶金部、

         化工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外经贸

         部、工商局、土地局、轻工总会、纺织总会、建材局、医药局、

         中医药局、器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

         核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核安

         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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