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问题的复函
外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44号 1992年6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举办
'93上海国际电影节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的请示》(沪府〔1992〕12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函复如下: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增进国际友好交往,促进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同意你们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所需经费由电影节组委会自行筹措。关于上海国际电影节每两年举办一次的问题,由你市与广播电影电视部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