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体育彩票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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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体育彩票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4〕30号
1994年3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体育彩票等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4〕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委,天津、吉林、江苏、黑龙江、四川省(市)人民政府:

天津、吉林、江苏、黑龙江、四川等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体育彩票的请示和人民银行的审核意见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适量发行体育彩票为举办大型体育运动会筹集部分资金,批准在今、明两年内共发行10亿元体育彩票。在此期间,凡申请发行的体育彩票,由国家体委审核同意后,在10亿元数额内统筹安排,不得突破。

二、为加强统一管理、搞好体育彩票的发行,请国家体委做好体育彩票的发行、印制及统一分配等项工作,并会同有关省(市)、部门,尽快研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发行体育彩票要努力降低成本,提高集资效益。有关集资成本及返奖比例等,请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审定。

三、体育彩票的发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施。请各地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认真加强监督管理。未经国家体委统一安排、擅自发行的体育彩票,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各地申办大型运动会应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举办大型体育运动会应尽量安排在现有体育设施较完备的城市,以充分利用已有的体育设施,节约财力、物力,国家体委要按计划严格控制体育彩票的发行数量。

四、为加强彩票市场管理,制止以发行彩票的形式乱集资,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的,以及违反国务院规定发行的彩票,请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工商局、民政部、国家体委等有关部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坚决纠正,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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