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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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4号
2012年4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

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十二五”全国城镇

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77.5%,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污染减排贡献率占“十一五”期间全国COD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

与此同时,我国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设施建设不平衡、部分处理设施不能完全满足环保新要求、多数污泥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应在“十一五”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当前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期望,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设施建设格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

突出重点,科学引导。重点建设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技术和工艺。

加强监管,促进运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促进设施正常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到2015年,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地级市85%,县级市70%),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

——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70%,县城及重点镇达到30%。

——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以上的不低于75%。

“十二五”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为: 新建污水管网15.9万公里, 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4569万立方米/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5万立方米/日。

规划实施后,将新增COD削减能力约280万吨/年,新增氨氮削减能力约30万吨/年。

“十二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
指标
2010年
2015年
新增
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
77.5
85
7.5
其中:
36个重点城市
100
地级市
85
县级市
70
县城
60.1
70
9.9
建制镇
<20
30
>10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设市城市
<25
70
其中:36个重点城市
80
县城
30
建制镇
30
再生水利用率(%)
<10
15
>5
管网规模(万公里)
16.6
32.5
15.9
污水处理规模(万立方米/日)
12476
20805
4569
升级改造规模(万立方米/日)
2611
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万吨/年)
518
再生水规模(万立方米/日)
1210
3885
2675

  注:1.36个重点城市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2.2015年全国污水处理规模(20805万立方米/日)中含2010年底在建规模(3760万立方米/日)。

     3.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以干泥计(下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确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抓紧补建配套管网,重点是中西部地区设市城市以及东部发达地区的县城和建制镇。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对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建设污水管网15.9万公里,约三分之一为补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其中,设市城市7.3万公里,县城5.3万公里,建制镇3.3万公里;东部地区6.1万公里,中部地区4.9万公里,西部地区4.9万公里。全部建成后,全国城镇污水管网总长度达到32.7万公里,每万吨污水日处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网达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2.技术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区,新建管网要采取雨污分流。对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要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合流制管网系统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在污水处理厂内及附近设置贮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从解决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着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安排各地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能力。建设重点由东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优先支持目前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加快建设。对发达地区、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流域地区,可以提出高于本规划确定的全国平均污水处理率目标要求,适当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608万立方米/日,县城1006万立方米/日,建制镇955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89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477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1194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县县具有污水处理能力,各省(区、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全面提升全国污水处理服务水平。

  2.技术要求。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污水处理应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改造设市城市和发达地区、重点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38万立方米/日,县城52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46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794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318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499万立方米/日。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既要通过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污泥源头减量。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年。其中,设市城市383万吨/年,县城98万吨/年,建制镇37万吨/年;东部地区288万吨/年,中部地区124万吨/年,西部地区106万吨/年。全部建成后,各省(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的环境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术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采用多种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后与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或焚烧。作为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将污泥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进行填埋处置。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再生水潜在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合理确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实际建设规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要加快建设,促进节水减排。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6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77万立方米/日,县城47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22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25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706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712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接近4000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超过3000万立方米/日,有效缓解用水矛盾。

  2.技术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基本水质要求后,应结合相关要求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处理水质标准。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工程设计之前,需进行污水再生利用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转经验,选择合理的再生处理工艺。再生水要根据其用途,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要求。

  (六)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设施运营监管,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加强排水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监测体系,为有关部门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支撑。“十二五”期间,建设国家级排水监测站1座、省级监测站14座、市级监测站200座,达到各省(区、市)均建有省级排水监测站的目标。国家和省级排水监测站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具备月检项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具备排水与污水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已有统计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提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日常检测和工艺运行管理的需要。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4271亿元,设施监管能力建设投资27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包括完善和新建管网投资2443亿元,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投资1040亿元,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137亿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347亿元,以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304亿元。

  (二)资金筹措。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大力促进产业化发展,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各类设施建设予以引导和适当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

  研究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适时修订《城市排水监测管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体系,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门责任,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加快出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在污水处理、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指南、建设规程和运行维护规范。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续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完善激励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加强中央财力在地区间的统筹。

  2.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3.加强政策扶持。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4.确保设施建设用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三)加强科技支撑。

  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等新技术研发力度,利用已有技术和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创新,提高处理效果,降低处理成本。组织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协同焚烧处置等技术示范。开展管网检漏、原位修复技术、在线控制技术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积及处理。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运营与监管支撑技术等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在重点城市逐步建设排水管网综合管理平台。加强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拒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城市项目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五、规划实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强化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设施污染物削减、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规划实施。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2.“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3.“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4.“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5.“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

     6.“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

     7.“十二五”新增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及投资

     8.“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附件1:

“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

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指   标
规划目标
实现情况
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
≥70
77.5
县城
≥30
60.1
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10500
12476
其中:新增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4500
6478
污水处理量(亿立方米/年)
296
318
新增污水配套管网(万公里)
16
7
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300
500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70
78.9
投资(亿元)
3320
3766

附件2: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单位:公里

地 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4479.0
670.0
0.0
0.0 
120.0
4479.0
790.0
天津
7403.0
2351.2
116.0
555.0
0.0
7519.0
2906.2
河北
5433.0
944.4
2289.0
2214.8
1368.6
7722.0
4527.8
山西
1245.0
1366.4
1253.0
1662.3
450.0
2498.0
3478.7
内蒙古
5094.0
571.0
2263.0
1169.0
140.0
7357.0
1880.0
辽宁
2821.0
3580.0
400.0
1698.1
704.6
3221.0
5982.7
吉林
2553.0
3295.0
125.0
1010.0
1101.0
2678.0
5406.0
黑龙江
2094.0
2709.0
450.0
1000.0
776.0
2544.0
4485.0
上海
5058.0
375.0
0.0
810.0
0.0
5058.0
1185.0
江苏
21137.0
2600.0
1440.0
5688.0
3377.0
22577.0
11665.0
浙江
12501.0
2463.0
3458.0
1218.0
3586.0
15959.0
7267.0
安徽
4658.0
4163.0
1977.0
2377.0
760.0
6635.0
7300.0
福建
4504.0
1513.8
1253.0
982.0
2448.9
5757.0
4944.7
江西
2482.0
2468.0
1466.0
2990.0
627.0
3948.0
6085.0
山东
10674.0
3993.1
2291.0
2256.0
1753.9
12965.0
8003.0
河南
5226.0
2875.5
2254.0
1090.6
1375.2
7480.0
5341.3
湖北
3875.0
5507.0
587.0
1020.0
1896.0
4462.0
8423.0
湖南
2437.0
4128.0
1692.0
3472.0
892.0
4129.0
8492.0
广东
4885.0
9304.0
481.0
832.0
2347.0
5366.0
12483.0
广西
1230.0
1672.0
832.0
1216.0
307.0
2062.0
3195.0
海南
933.0
917.0
177.0
376.0
95.0
1110.0
1388.0
重庆
3089.0
1192.1
1295.0
1221.4
507.1
4384.0
2920.6
四川
5556.0
2856.0
2317.0
2353.0
203.0
7873.0
5412.0
贵州
1446.0
1659.5
1193.0
2074.5
1157.9
2639.0
4891.9
云南
1941.0
1985.7
1148.0
2833.5
2761.1
3089.0
7580.3
西藏
0.0
216.4
59.0
131.3
7.2
59.0
354.9
陕西
2711.0
3233.0
1235.0
3693.0
3394.0
3946.0
10320.0
甘肃
1468.0
1605.7
582.0
2657.0
378.5
2050.0
4641.2
青海
528.0
93.5
42.0
472.3
162.0
570.0
727.8
宁夏
477.0
1123.0
253.0
690.0
264.0
730.0
2077.0
新疆
2317.0
1220.7
1821.0
1489.2
29.0
4138.0
2738.9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289.0
1170.0
1943.0
0.0
1170.0
2232.0
合 计
130255
72941
35919
53195
32989
166174
159125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3: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364.7
108.3
0.0
11.3
364.7
119.6
天津
204.9
45.5
10.9
14.5
0.0
215.8
60.0
河北
491.8
65.1
218.8
11.0
68.7
710.6
144.8
山西
176.3
34.1
96.8
30.0
11.5
273.1
75.6
内蒙古
155.8
58.9
57.3
20.8
25.2
213.1
104.9
辽宁
503.1
118.0
33.6
27.0
36.5
536.7
181.5
吉林
216.2
65.0
13.5
4.0
22.0
229.7
91.0
黑龙江
244.1
152.0
10.0
29.0
22.0
254.1
203.0
上海
679.7
80.0
30.0
0.0
679.7
110.0
江苏
929.6
129.4
80.5
115.6
48.0
1010.1
293.0
浙江
561.9
173.2
177.8
17.3
53.6
739.7
244.1
安徽
328.5
145.0
118.5
56.0
26.0
447
227.0
福建
277.2
93.8
61.7
28.7
52.8
338.9
175.3
江西
202.0
59.0
80.9
124.0
25.0
282.9
208.0
山东
759.4
92.8
220
43.3
48.4
979.4
184.5
河南
472.4
77.2
193.5
36.7
76.4
665.9
190.3
湖北
421.4
141.0
31.0
20.0
86.0
452.4
247.0
湖南
376.7
110.0
161.8
100.4
24.5
538.5
234.9
广东
1422.9
232.5
57.8
5.0
70.0
1480.7
307.5
广西
220.5
136.7
110.9
40.2
11.7
331.4
188.6
海南
64.5
55.3
11.5
6.8
15.3
76.0
77.4
重庆
187.3
33.3
51
20.9
52.1
238.3
106.3
四川
333.4
113.7
62.8
56.2
23.5
396.2
193.4
贵州
122.0
54.8
48.5
34.9
34.9
170.5
124.6
云南
196.7
46.3
40.0
22.8
43.5
236.7
112.6
西藏
0.0
11.0
0.0
6.5
0.5
0.0
18.0
陕西
190.3
64.4
45
30.3
35.8
235.3
130.5
甘肃
99.4
36.7
4.8
25.4
16.1
104.2
78.2
青海
19.8
10.0
6.6
8.4
4.1
26.4
22.5
宁夏
56.5
8.0
2.2
13.0
7.9
58.7
28.9
新疆
157.0
44.0
32.3
16.3
1.7
189.3
62.0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3.0
0.0
11.0
0.0
24.0
合 计
10436
2608
2040
1006
955
12476
4569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4:

“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北京
0.0
0.0
0.0
0.0
天津
0.0
0.0
0.0
0.0
河北
188.0
53.6
16.0
257.6
山西
82.7
96.0
0.5
179.2
内蒙古
13.4
24.0
0.0
37.4
辽宁
187.6
26.0
0.0
213.6
吉林
106.0
0.0
0.0
106.0
黑龙江
10.0
2.0
0.0
12.0
上海
0.0
0.0
0.0
0.0
江苏
35.3
6.0
0.0
41.3
浙江
87.0
11.5
6.0
104.5
安徽
135.5
74.0
0.0
209.5
福建
27.5
2.5
0.0
30.0
江西
67.0
21.1
0.0
88.1
山东
43.0
15.5
0.0
58.5
河南
203.5
122.1
0.0
325.6
湖北
190.0
2.0
0.0
192.0
湖南
194.0
12.0
0.0
206.0
广东
47.0
0.0
11.5
58.5
广西
3.5
0.5
0.0
4.0
海南
30.0
0.0
0.0
30.0
重庆
178.3
0.0
0.0
178.3
四川
11.0
34.6
4.5
50.1
贵州
62.5
0.0
0.0
62.5
云南
8.0
1.2
0.0
9.2
西藏
0.0
0.0
0.0
0.0
陕西
30.0
9.0
7.5
46.5
甘肃
52.7
8.5
0.0
61.2
青海
15.0
0.0
0.0
15.0
宁夏
0.0
0.0
0.0
0.0
新疆
18.0
4.9
0.0
22.9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5
0.0
0.0
11.5
合 计
2038
527
46
2611

附件5:

“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

                             单位:万吨/年(以干泥计)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26.0
22.6
0.0
0.0
0.0
26.0
22.6
天津
7.0
7.2
0.0
4.8
0.0
7.0
12.0
河北
14.0
20.5
2.5
11.4
2.8
16.5
34.7
山西
5.0
8.1
1.0
2.5
0.2
6.0
10.8
内蒙古
2.0
11.3
0.7
0.0
0.0
2.7
11.3
辽宁
13.0
11.5
0.0
2.9
1.9
13.0
16.3
吉林
5.0
5.2
0.0
1.8
1.4
5.0
8.4
黑龙江
7.0
13.0
0.0
1.4
0.0
7.0
14.4
上海
6.0
8.1
0.0
5.9
0.0
6.0
14.0
江苏
35.5
36.1
2.0
8.4
5.7
37.5
50.2
浙江
18.0
21.7
2.7
7.3
9.9
20.7
38.9
安徽
7.6
11.8
1.8
2.4
0.0
9.4
14.2
福建
5.0
10.9
2.0
2.3
1.2
7.0
14.4
江西
2.9
4.6
1.0
4.8
0.0
3.9
9.4
山东
24.0
15.8
3.5
5.6
1.8
27.5
23.2
河南
14.0
18.5
2.0
6.4
1.2
16.0
26.1
湖北
6.0
14.0
0.0
1.7
0.0
6.0
15.7
湖南
4.0
17.3
1.0
7.6
0.0
5.0
24.9
广东
20.0
50.2
0.8
1.4
5.0
20.8
56.6
广西
4.0
7.4
0.0
0.8
0.1
4.0
8.3
海南
1.0
3.1
1.0
1.4
0.0
2.0
4.5
重庆
2.0
3.8
1.0
1.7
0.0
3.0
5.5
四川
7.0
16.9
1.0
0.0
0.0
8.0
16.9
贵州
2.0
4.0
0.0
1.9
1.9
2.0
7.8
云南
2.0
4.3
0.0
1.7
0.4
2.0
6.4
西藏
0.0
0.6
0.0
0.3
0.0
0.0
0.9
陕西
9.0
12.3
1.0
5.2
2.3
10.0
19.8
甘肃
2.0
8.2
0.0
2.4
0.7
2.0
11.3
青海
0.0
1.1
0.0
0.8
0.4
0.0
2.3
宁夏
2.0
3.0
0.0
0.7
0.0
2.0
3.7
新疆
1.0
8.9
0.0
2.5
0.1
1.0
11.5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0
0.0
0.0
0.0
1.0
合 计
254
383
25
98
37
279
518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6:

“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设市城市
县城
建制镇
总计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2010年

“十二五”

新增
北京
81.0
308.0
0.0
8.0
81.0
316.0
天津
27.0
49.3
0.0
4.2
0.0
27.0
53.5
河北
114.1
50.9
20.2
43.1
16.0
134.3
110.0
山西
27.2
84.2
16.4
28.8
0.0
43.6
113.0
内蒙古
39.5
103.0
3.5
35.0
7.7
43.0
145.7
辽宁
116.3
59.8
4.0
16.1
5.3
120.3
81.2
吉林
18.2
44.3
0.0
0.0
0.0
18.2
44.3
黑龙江
6.2
24.4
0.0
30.3
20.6
6.2
75.3
上海
0.0
0.0
0.2
0.0
0.0
0.2
江苏
118.7
78.5
7.2
13.6
13.1
125.9
105.2
浙江
14.9
28.6
1.7
17.8
24.0
16.6
70.4
安徽
15.8
69.0
2.0
0.0
0.0
17.8
69.0
福建
3.0
30.4
1.3
0.8
0.0
4.3
31.2
江西
0.0
47.0
0.0
0.0
0.0
0.0
47.0
山东
237.2
104.7
47.1
57.3
0.0
284.3
162.0
河南
51.9
116.7
7.4
100.9
0.0
59.3
217.6
湖北
0.6
68.0
3.2
0.0
0.0
3.8
68.0
湖南
6.0
72.0
1.4
0.0
0.0
7.4
72.0
广东
13.3
301.0
0.6
0.0
0.0
13.9
301.0
广西
0.0
15.0
0.0
6.0
0.5
0.0
21.5
海南
0.0
15.4
0.0
3.5
8.1
0.0
27.0
重庆
16.9
26.6
6.3
2.7
3.3
23.2
32.6
四川
20.1
51.0
0.1
0.0
0.0
20.2
51.0
贵州
33.0
24.4
0.4
12.0
0.2
33.4
36.6
云南
13.4
44.9
3.6
20.9
0.0
17.0
65.8
西藏
0.0
0.0
0.0
0.0
0.0
0.0
0.0
陕西
24.0
104.8
0.6
35.9
15.2
24.6
155.9
甘肃
9.0
44.6
0.0
0.0
0.0
9.0
44.6
青海
0.3
6.0
0.0
0.0
0.0
0.3
6.0
宁夏
19.0
13.5
0.0
14.1
0.0
19.0
27.6
新疆
55.4
73.8
1.0
32.6
0.0
56.4
106.4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7.2
0.0
1.2
0.0
18.4
合 计
1082
2077
128
477
122
1210
2676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7:

“十二五”新增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及投资

                                           单位:亿元

建设项目
投资合计
中央投资
地方投资
一、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站
24.4
0.5
23.9
其中
国家级
0.5
0.5
0.0
省级
2.1
0.0
2.1
市级
21.8
0.0
21.8
二、污水处理厂监测站
3.0
0.0
3.0
合 计
27.4
0.5
26.9

     

       注:省级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站共计14个,布局在尚未建立国家认证认可的排水监测机构的直辖市

         和省会城市。

附件8: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

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单位:亿元
地区

新增管网

投资

新增处理

能力投资

升级改造

污水处理

设施投资

新增污泥处

理处置投资

新增再生水

利用投资
合计
北京
24
30
0
16
21
91
天津
47
13
0
9
45
114
河北
63
30
10
23
23
149
山西
52
19
7
6
7
91
内蒙古
47
43
3
5
17
115
辽宁
70
44
10
12
5
141
吉林
54
20
5
6
2
87
黑龙江
54
61
1
12
4
132
上海
74
41
0
16
0
131
江苏
187
62
2
48
5
304
浙江
124
52
5
24
4
209
安徽
100
40
9
7
5
161
福建
73
34
2
6
7
122
江西
82
44
4
4
2
136
山东
92
40
2
13
16
163
河南
75
40
10
18
13
156
湖北
121
44
9
9
5
188
湖南
131
53
19
16
26
245
广东
266
58
6
38
22
390
广西
61
35
0
6
5
107
海南
34
21
2
2
3
62
重庆
46
28
12
4
4
94
四川
84
47
3
12
5
151
贵州
76
32
4
5
7
124
云南
105
29
1
4
16
155
西藏
6
6
0
0
0
12
陕西
112
22
4
11
17
166
甘肃
74
20
4
7
4
109
青海
11
5
1
1
1
19
宁夏
29
7
0
2
4
42
新疆
37
15
1
5
8
66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32
5
1
0
1
39
合 计
2443
1040
137
347
304
4271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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