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63号 1998年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是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港澳事务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关注和研究香港、澳门的政治、经济、金融、文化和其他社会动态,为中央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策略提供情况和建议。
(二)统筹、协调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官方的工作联系及业务往来,审批或会同审批有关官方往来事项,商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有关部门和地方之间的各种会晤、合作、互助机制及办法;对各部门、各地方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系;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事项;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要求,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提供工作协助等。
(四)负责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人员的审批,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授权并指导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此项工作;审核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访问香港、澳门的事项等。
(五)研究拟定对驻香港、澳门中资机构和向香港、澳门输出劳务的政策,参与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派出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参与内地企业和驻香港、澳门中资机构在香港、澳门的重大经营业务的协调工作等。
(六)促进和协调内地与香港、澳门在经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七)宣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香港、澳门宣传的政策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把握涉及香港、澳门事务的宣传报道口径;负责香港、澳门传媒到内地采访及交流的审批工作。
(八)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交办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法律事宜;对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中央驻香港、澳门机构提出的有关事宜提供意见、建议和工作协助。
(十)统筹、协调与澳门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组织工作,承担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秘书处的具体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中英、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的工作。
(十二)做好香港、澳门各界人士到内地访问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会见香港、澳门人士的有关事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设5个职能司:
(一)秘书行政司(人事司)负责秘书、文书、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图书资料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基本建设、物资设备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管理驻香港信息组;负责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香港经济司负责对香港的经济、金融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研究拟定促进香港与内地在经济、金融、贸易、科技、旅游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的具体政策和措施;研究拟定驻香港中资企业和向香港输出劳务的政策;参与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派出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参与内地企业和驻香港中资企业在香港的重大经营业务的协调工作;负责因公赴香港经贸人员的审批工作。
(三)香港政务司负责对香港的政治、法律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联系和官方往来事项;审核内地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因公赴香港事项;归口办理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工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官员到内地访问、短期培训等安排;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办的与香港有关的法律事宜;承办中央驻香港机构提出的有关事宜;承担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有关工作。
(四)香港社会文化司负责对香港的社会、文化、舆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研究、提出加强香港的基层和社团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拟定香港与内地在传媒、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康乐、卫生、宗教和社会福利等方面进行合作与交往的具体政策;负责因公赴香港的教育、科技、文化、宗教等人员的审批工作;研究、处理涉及港台关系的有关事宜;审批香港传媒到内地采访及交流的事项;宣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五)澳门事务司负责对澳门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参与筹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具体事宜;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宣传并做好实施的有关工作;审批澳门与内地的官方往来事项;研究提出驻澳门中资企业和向澳门输出劳务的政策、建议,参与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派出审批及管理工作,参与内地企业和驻澳门中资机构在澳门的重大经营业务的协调工作;提出内地和澳门在司法、贸易、旅游、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合作与交往的具体政策性建议;研究和处理涉及澳台关系的有关事宜;参与处理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的有关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司。
三、人员编制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95名,在澳门回归前另设临时编制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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