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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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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9号
2008年7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平衡电影制片单位年度生产计划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文化部。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文化部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12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督促总局重要部署和事项的贯彻落实;研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政策;指导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承办地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

  (二)法规司。

  起草广播电影电视的法律法规草案;承办总局行政许可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并承办广播电影电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

  (三)宣传管理司。

  拟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具体指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四)电影管理局。

  拟订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承办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影片和电影频道播出的相关节目;发放和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

  (五)电视剧管理司。

  拟订电视剧、广播剧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管电视剧的制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六)传媒机构管理司。

  拟订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的发展规划;承办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审批工作;承办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工作;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省级区域内或跨省级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批工作;监管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

  (七)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拟订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内容监管。

  (八)科技司。

  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拟订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指导其分级建设与开发;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管和技术保障;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对外交流工作。

  (九)规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整体发展规划,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有关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管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广播电影电视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走出去”工作;监管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和中外广播电视节目合作的制作、播出,发放和吊销境外电视剧、动画片和合拍剧发行许可证;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十一)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保卫司。

  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的制度、规定和处置重大治安、消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管理机关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等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核心机密和要害部位提供安全保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92名(含两委人员编制5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文化部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二)新闻单位记者证监制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协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广播电视记者证进行管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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