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 国办函〔1996〕58号 1996年8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
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你们《关于免税店经营国内名特优新产品实行退税政策的请示》(财税字〔1996〕4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为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原则同意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
二、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
三、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不包括卷烟)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各免税店,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一)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单证;(二)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保税库的报关单;(三)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中国免税品公司专用保税仓库,再调拨给各免税店,存入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销售后,按现行出口卷烟免税管理办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四、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执行。
五、请你们制定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于1996年9月1日起实行。鉴于这是一项新政策,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注意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待取得经验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全面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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