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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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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
国办函〔1997〕39号
1997年7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通知

国办函〔1997〕39号

上海市、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第150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理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决定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划归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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