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等六个专业投资公司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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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等六个专业投资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88〕43号 1988年8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
投资公司等六个专业投资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88〕43号
国家计委:
你委报来《关于请确认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级别的请示》(计办厅〔1988〕37号) 收悉。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并同意以上六个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在涉外活动中享有一定的外事审批权。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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