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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改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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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改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名称的通知
国办发〔1992〕26号
1992年5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改国务院

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名称的通知

国办发〔19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将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更名为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是国务院负责联系工业与贸易部门的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和协调机构。在政府机构改革前,其主要职责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74号和原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国机编〔1988〕62号文件执行,职能要逐步向宏观调控转变。

国务院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统一更名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各地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更改的名称,由各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更名后,继续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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