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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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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32号
2000年4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赣府文〔1999〕11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昌市北部昌北新城区北缘,东至物华大道,西至外环路(原麦园路),南至黄家湖大道,北至双港大街,规划范围总用地9.8平方公里。

三、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昌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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