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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澄迈油棕项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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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澄迈油棕项目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58号
1988年9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澄迈

油棕项目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海南澄迈油棕项目几个问题的报告》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发〔1978〕3号、国发〔1978〕31号文件规定,一九八六年以前,华侨农场归国务院侨办和省侨办双重领导,以省为主,广东由省华侨农场管理局负责。根据中发〔1985〕26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六年起,华侨农场又完全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并且《合作经营澄迈油棕种植有限公司合同书》是由广东省华侨企业公司经理作为中方全权代表签订的。因此,澄迈油棕项目的问题,应由你省负责处理。

二、原国家经委于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两次拨给 你省的七百万美元的外汇额度,请你省按经国务院领导批 准的朱镕基、廖晖、杨德元三同志的协议和原国家经委进出口局给你省经委的进函〔1987〕 041号文办理。配套人民币由你省负责解决。

三、有关海南澄迈油棕项目问题,请你省按照国务院领导批准的《研究海南澄迈油棕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88〕64号)确定的原则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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