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及制定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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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及制定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9〕44号 1999年6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炭经营资格
审查部门及制定煤炭经营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国办函〔1999〕44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明确国务院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及制定〈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请示》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及制定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煤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你委指定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内贸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
二、国务院同意你委制定《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颁布施行,待实践一段时间,积累经验,条件成熟后再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你委在制定《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时,要依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并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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