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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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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32号
1997年5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企业

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国办函〔1997〕32号

国家土地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免缴石油企业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请示》([97]中油计字第6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石油天然气企业生产建设的特殊性,在国家耕地造地费免缴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同意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耕地造地费执行以下政策:

(一)滚动勘探开发项目,包括油、气、水井(含通井路),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脱氧站,输油、气、水管线,注水(气)站,油、气、水处理站等项目用地,免缴耕地造地费;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要按年度将免缴耕地造地费项目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其他非直接用于生产建设的项目,应避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如在项目选址时确实无法避开的,要在项目立项后,按有关规定逐项上报申请免缴耕地造地费。

(三)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确需占用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造地费。

二、为切实保护耕地,努力实现耕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未批准免缴耕地造地费的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项目,若所在地有开垦新耕地条件的,应负责开垦新的耕地。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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