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复函 国办函〔1999〕54号 1999年9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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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复函
教育部、陕西省人民政府:
教育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处陕西杨凌的若干大学和科研院所合并组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有关问题的请示》(教发〔1999〕12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农业部西北农业大学、国家林业局西北林学院、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水利部西北水利科学研究所、陕西省农业科学院、陕西省西北植物研究所、陕西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7个科教单位)合并组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对外可继续使用原名称。相应撤销原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独立建制。
陕西省农业学校、陕西省林业学校、陕西省水利学校合并组建1所职业技术学院,作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院。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高校。采用省部院共建形式,由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共建,日常管理以陕西省人民政府为主,重大事项管理以教育部为主,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中国科学院要根据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继续保持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指导、支持。
三、经党中央批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党委书记、校长职务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学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同意将陕西省农科院、林科院和西北植物研究所的实有人员1815名核定编制并上划。同意7个科教单位的现有在编人员和国有资产全部划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根据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学科专业和院、所、系调整需要以及有关规定,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统筹安排和管理。
同意从2000年起,原由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和陕西省拨付7个科教单位的经常性事业费部分分别按上年预算基数上浮15%的原则(公费医疗经费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年预算数),商财政部(涉及科学事业费的,同时商科技部)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按经费性质统一列入中央级教育事业费和科学事业费,按现行经费渠道核拨给教育部,再由教育部按有关规定核拨到新组建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统筹管理使用。
中国科学院拨给水土保持研究所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要确保该项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原主管部门计划给予7个科教单位的各专项经费(包括在建项目建设经费)要继续拨付,实行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的完成。
五、同意基建投资按有关部门基数内1996年至1998年3年安排给7个科教单位的平均规模确定额度,由7个科教单位的主管部门上划国家计委,再由国家计委统一划转教育部,由教育部划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统筹使用。除年度基建投资基数外,同意从1999年起到2001年3年内,安排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组建启动投资6亿元,其中,由国家计委拨款4亿元,陕西省人民政府配套经费2亿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要作好总体规划,项目按程序报批。
六、由审计署会同财政部、教育部、各主管部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按有关法规对7个科教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由人民银行协助做好对金融机构贷款部分的清理和落实工作。
七、请按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各项组建工作。1999年9月11日宣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成立。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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