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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进口经营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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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羊毛进口经营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35号
1989年4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羊毛进口经营权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35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若干规定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对羊毛进口工作的管理,制止羊毛进口多头对外、自相竞争、抬价抢购的行为,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有羊毛进口经营权的公司及其经营范围作如下调整和规定: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有进口全国地毯用毛的经营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有进口全国纺织用毛的经营权(以上二公司为对全国羊毛进口负有协调管理责任的主营公司);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在不超过一九八八年实际进口量的额度内,有进口全国纺织用毛的经营权;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进口自己投资(融资)企业用毛和进口拉美地区羊毛的经营权;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江苏省可各有一家公司有进口本省(市)企业自用羊毛的经营权。请你部按以上精神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羊毛进口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后自行发文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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