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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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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73号
1996年10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

的紧急通知》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6〕73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紧急通知〉贯彻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的请示》(国药政字〔1996〕第346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是由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企业和个人无《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上述证照不全,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无《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无《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发放经营药品的《营业执照》,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该《营业执照》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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