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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发展内河航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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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措施发展内河航运的通知
国办发〔1986〕100号
1986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采取措施发展内河航运的通知

国办发〔198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我国河流众多,水量充沛,具有发展内河航运的优越条件。但解放三十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内河航运发展缓慢,远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内河航运企业当前困难并加快发展内河航运事业,现提出以下措施和扶持政策,请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打破部门、地区界限,给航运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增强其活力和动力。航运企业本身也要搞好改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降低油耗,开办工副业,以副养航。

  二、要增加船舶航运用油,这是当务之急。国家新增的成品油资源,要适当给航运业增加分配量。地方分配成品油时,也要照顾航运用油。今后对航运用油,要由中央和地方石油供应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按运输计划和平均先进定额核定用油量,先按一九八二年基数供应平价油,其余列入高价油供应计划。

  三、在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从一九八六年起,国家对国营内河航运企业已全部减免调节税;有的省、市为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适当减征了所得税、营业税,调整了运价、费率等。其他地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当的优惠措施。对内河航运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法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四、在计划安排上,要尽可能多挤出一些资金用于加快发展内河建设。要采取多方集资、民工建勤等办法办航运。要将超收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确定一个适当比例用于航运建设,使航运建设能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贫困地区还要尽可能将国家补助的粮棉布资金较多地用于开发治理河道。

  五、从长远看,在生产力布局和安排工农业建设计划上,要更多地考虑利用我国内河航运的优势,沿江沿河多兴办厂矿企业,为航运提供大宗、稳定货源,创造发展条件。要切实搞好水资源综合利用,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碍航闸坝的复航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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