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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北京设立办事处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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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北京设立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99〕6号
1999年1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在北京设立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99〕6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董建华先生: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北京设立办事处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自即日起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筹备工作及其同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联系,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予以协助。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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