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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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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函〔2003〕104号
2003年10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


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国函〔2003〕104号

江苏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

  国务院同意南水北调办等部门上报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三年十月二日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

南水北调办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建设部 水利部 环保总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以下简称“三先三后”)的指示精神,尽快启动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保障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水质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三先三后”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结合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控制单元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流域综合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截污导流工程为重点,把节水、治污、生态环境保护与调水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明确责任,确保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目标的实现,为保障受水区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实施要求。

  1.实行水质、总量、项目、投资、责任五位一体。以控制单元为基础,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建立水质、总量、项目、投资、责任五位一体的治污机制。

  2.节水优先、治污为本。把节水作为治污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企业自备水源,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加强公众节水意识,从源头减少污水产生;在加强污水治理的同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和农业灌溉用水效率,提高资源的利用水平,从首尾两端,强化治污效果。

  3.治污与调水工程建设相协调。治污工程要在布局、规模、投资、时序安排等方面,与调水工程建设同步,并适当超前,做到“清一段,通一段”,以利于调水工程及时发挥效益。

  4.总体推进、重点突破。根据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特点和调水工程通水的水质要求,要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输水干线水质影响程度和范围的不同,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划定重点治污区域和控制单元,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5.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治污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要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确定输水干线水质目标与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各控制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实行行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二、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07年实现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全线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江苏省进入输水干渠的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万吨以内,氨氮量控制在0.1万吨以内;山东省进入输水干渠的化学需氧量控制在4.3万吨以内,氨氮量控制在0.43万吨以内。

  (二)阶段目标。

  2005年黄河以南段输水干线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江苏省境内及出省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水体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2007年黄河以南段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输水干线全线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三、实施进度和重点

  治污工作将围绕《规划》确定的41个控制单元展开。2003年至2007年的实施进度和重点是:

  2003年至2005年,主要实施黄河以南段清水廊道工程项目,重点解决江苏省扬州水源区和徐州地区、山东省南四湖区域和东平湖区域的污染问题,确保2005年南四湖和东平湖水体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2003年治污的重点是江苏省不牢河、山东省大汶河和城郭河,2004年和2005年治污的重点是南四湖区域、东平湖、骆马湖到南四湖区域及长江到骆马湖区域。

  2006年至2007年,巩固黄河以南段治污成果,实施江苏省槐泗河、山东省小清河用水保障工程,完成黄河以北位临运河山东段、小运河——七一河——六五河、卫运河山东段、南运河山东段等治污工程,全面实现清水廊道。

     四、治污项目审批程序和具体分工

  治污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程序报批。具体分工如下:

  (一)由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东线工程治污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的要求,在充分考虑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基础上,提出各控制单元的水质、排污总量、实施顺序、时限和工艺要求。

  (二)由江苏、山东省计委牵头组织地方有关部门按照实施顺序编报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两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对本单元的要求;本单元水质、排污总量、项目和投资方案;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及在本单元实施方案中的作用;工程进度及分年度投资安排;地方人民政府保障措施和地方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及责任人等。

  (三)由江苏、山东省计委根据批准的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四)由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与南水北调办签订治污目标责任书,各控制单元所在的地级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治污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在实施控制单元治污方案中的责任和义务。

     五、资金来源

  (一)对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治污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对已经做到达标排放仍需进一步治理的工业企业,国家给予治理污染的补助。

  (二)截污导流项目资金,列入调水工程投资。

  (三)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流域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从城市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或地方自筹等多个渠道筹措。

    六、职责分工

  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治污项目;组织编制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制订产业结构调整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治污工作及调水水质负责,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和总量削减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分年度对各地级人民政府治污工作(配套资金、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南水北调办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在南水北调办的协调下,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区域治污实施方案,并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督促并指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会同财政部落实国家补助投资的资金来源。环保总局负责对东线工程治污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制订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提出控制单元水质、总量、实施顺序、时限和工艺要求;负责监督并指导地方治污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建设部负责指导并监督地方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含配套管网)的计划、建设和运营;加快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与截污导流的衔接工作;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约束机制。水利部负责指导并监督流域水土保持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环境监测网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截污导流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水闸调度,建立水量、水质协调机制。监察部负责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治污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和媒体监督机制。将负责治污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

  (二)加强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东线工程治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南水北调办。

  (三)设立监测站点。在已有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国家在输水干线源头和省界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沿线各省在主要支流入河(湖)口及控制单元设立监测断面;在各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设备(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99)》执行),对主要污染物指标进行控制。

  (四)加强监察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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