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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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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12日
发布于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的通知(应急〔2019〕113号)
有效期:2019年11月12日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文件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的通知

应急〔2019〕113号

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中国消防救援学院: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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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结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是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基本任务是,使每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缔造的、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式综合装的人民队伍,是国家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责使命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队伍的根本宗旨。

第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必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听从党的号令,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坚持“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建设方针,全面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坚决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队伍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贯彻政治建队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队伍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确保人民队伍永远跟党走。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定理想信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队伍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纪律部队建设标准。弘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实行严肃的纪律、严密的组织,按照准现役、准军事化标准建设,用铁的纪律打造铁的队伍,确保队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集中统一、步调一致。贯彻依法治队要求,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队伍依法行动、人员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提高队伍建设法治化水平。

第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内务建设,必须始终聚焦职责使命。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坚持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培养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战斗作风,时刻听从党和人民召唤,刀山敢上、火海敢闯,召之即来、战之必胜。

第八条 各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职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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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领导管理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及学员。

第十条 宣誓,是消防救援人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初任消防救援人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十一条 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加入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坚决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苦练本领,不畏艰险、不怕牺牲,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一切。

第十二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初任消防救援人员,应当在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时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性质、宗旨、使命、任务、纪律、 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队容严整;宣誓场所应当悬挂或设置队徽;

(四)支队以上单位组织宣誓时,通常举行迎队旗和送队旗仪式;

(五)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宣誓名册上签名,宣誓名册按照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首长讲话;

(七)奏唱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队旗仪式,迎队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队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队旗应当置于显著位置;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组织动员、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词内容,由支队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通常集体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举行向队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出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举行消防救援人员宣誓和向队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队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队旗的单位可以使用队徽。

第三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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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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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 (三)刻苦训练,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努力练就过硬本领; (四)熟练操作使用和认真维护装备器材,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民助民,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六)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七)积极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八)落实安全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的基本职责: (一)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身先士卒,冲锋在前; (三)精通本职业务,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四)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器材,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五)忠诚勇敢,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六)关心爱护消防员,尊重下级,团结同志,自觉接受教育、管理和监督,处处做好表率; (七)竭诚为民,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良好形象; (八)带头落实安全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范事故、案件。

第十九条 干部和消防员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法规规定。消防救援院校在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主管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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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队(支队)长职责总队(支队)长和总队(支队)政治委员同为全总队(支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总队(支队)的工作。总队(支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总队(支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总队(支队)建设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总队(支队)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总队(支队)完成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为主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全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工作,组织依法履行火灾预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职责; (四)领导全总队(支队)的训练工作,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五)教育和带领全总队(支队)贯彻执行法规制度; (六)掌握全总队(支队)的作战实力情况; (七)掌握所属主战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技战术研究,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八)教育培养所属人员,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九)领导保障工作,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一)领导全总队(支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总队(支队)政治委员职责总队(支队)政治委员和总队(支队)长同为全总队(支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总队(支队)的工作。总队(支队)政治委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大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大队的工作。大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大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大队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大队完成各项任务; (三)领导全大队的防火工作,组织依法履行火灾预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职责; (四)领导全大队的训练工作,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五)教育和带领全大队贯彻执行法规制度; (六)掌握全大队作战实力情况,做好装备器材管理工作; (七)掌握所属主战装备器材的技术性能,组织开展技战术研究,提高实战运用能力; (八)教育培养所属人员,不断提高其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九)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大队长同为全大队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大队的工作。政治教导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队(站)长职责:中队(站)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中队(站)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中队(站)的工作。中队(站)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中队(站)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计划安排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中队(站)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中队(站)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中队(站)的训练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中队(站)人员的技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中队(站)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五)掌握全中队(站)的作战实力,做好装备器材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人员,提高干部骨干组织指挥能力; (七)组织全中队(站)的保障工作;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中队(站)长同为全中队(站)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中队(站)的工作。政治指导员职责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队(站)长助理受中队(站)长、政治指导员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确掌握消防员队伍建设有关情况,及时向本队首长提出意见建议; (二)协助中队(站)首长拟制全中队(站)消防员训练计划,负责训练以及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协助中队(站)首长检查督促全中队(站)人员保持战备状态,指挥完成各项任务; (四)协助中队(站)首长具体组织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了解掌握消防员思想动态,协调解决消防员的实际困难;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分队长职责:分队长对全分队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分队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分队完成各项任务; (二)领导全分队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全分队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 (三)领导全分队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分队爱护装备器材,严格执行装备器材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分队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所属消防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分队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班长职责: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班完成各项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器材,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装备器材;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站)的副职领导隶属于本单位主官,协助主官工作;在主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条 相当于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站)、分队、 班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职责,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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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和消防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三十三条 干部对消防员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依法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消防员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消防员情况,掌握消防员思想状况,热情帮助消防员解决实 际问题,妥善解决与消防员的矛盾;

(三)尊重消防员意见,维护消防员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消防员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消防员,不收受消防员的钱物,不侵占消防员 利益;

(六)关心消防员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消 防员亲属。

第三十四条 消防员对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

(五)不搞极端民主化,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干部、消防员依据行政职务和消防救援衔级,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消防救援衔级高的是上级,消防救援衔级低的是下级,消防救援衔级相同的是同级。

首长、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部属、下级。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同级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第三十六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七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速补报。

第三十八条 不同单位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共同执行任务时通常由上级指定负责人领导和指挥;未指定负责人的,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领导和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负责领导和指挥。

    消防救援人员临时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工作。上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对下级机关的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 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单位,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单位,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单位,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单位、人员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 礼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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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队伍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制式服装时,通常行举手礼;着便服、携带装备器材或者因伤瘸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四十三条 消防救授人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消防救援衔级加同志或者同志。

消防救援人员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四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消防救援衔级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敬礼,对方应当还礼;

(二)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五)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六)营门警卫人员对出入单位大门的队伍、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七)营区警卫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八)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

(九)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十)消防救援人员因公与非消防救援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与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遇见来队外宾或者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敬礼。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修理间、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装备器材或驾驶车辆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洗手间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六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建制单位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建制单位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队列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单位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建制单位,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建制单位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单位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演习、执行任务中和开进途中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码头、车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八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制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应当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条 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五章 礼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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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队伍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和注目礼。着制式服装时,通常行举手礼;着便服、携带装备器材或者因伤瘸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四十三条 消防救授人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消防救援衔级加同志或者同志。 消防救援人员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四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消防救援衔级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敬礼,对方应当还礼; (二)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 (五)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六)营门警卫人员对出入单位大门的队伍、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七)营区警卫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八)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 (九)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首长应当还礼; (十)消防救援人员因公与非消防救援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与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遇见来队外宾或者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敬礼。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修理间、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装备器材或驾驶车辆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洗手间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六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建制单位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建制单位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队列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单位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建制单位,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建制单位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单位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制单位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演习、执行任务中和开进途中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码头、车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四十八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制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在场的消防救援人员应当自行立正,举止庄重,肃立致敬,自始至终跟唱;集会奏唱时,应当统一起立,设立分会场的,应当与主会场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条 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六章 队容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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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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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制式服装穿着和标志服饰缀钉规范》的要求,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仪容严整、规范统一。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退休人员,参加国家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着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的制式服装,佩带国家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五十一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驻地消防救援队伍会同森林消防队伍研究规定;驻地无森林消防队伍的,由消防救援队伍研究规定;同一驻地的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应当保持一致。

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五十二条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制式服装,不得购买仿制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服饰。消防救援人员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制式服装,不得将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出借或者赠送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航空、船艇、医疗、防疫、试验等特殊岗位工作需要时,应当配套穿着专用防护服或者工作服。

第二节 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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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仪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三) 着制式服装时应当穿制式鞋(袜);在实验室、重要库室等特殊场所和参加训练、执行任务时,可以统一穿具有特殊功能的工作、训练用鞋(袜);不得赤脚穿鞋;

(四) 着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 制式服装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内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 不得将制式服装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七) 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制式服装作便服穿着;

(八) 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九) 不得着自制、仿制的制式服装。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制式服装,也可以着便服,女消防救援人员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头发应当整洁,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中选择(生理原因或者医疗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消防救援人员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消防救援人员发辫不得过肩。消防救援人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五十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不得纹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一般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五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着制式服装佩带国家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制式服装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消防员中招收的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可以佩带院(校)徽。

第五十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六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参加集会、晚会、会议,必须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退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六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声誉。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一)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二)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

(三)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四)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船艇、飞机以及操作使用装备器材;

(五)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六)不得到不健康娱乐场所消费娱乐;

(七)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八)不得以消防救援人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着制式服装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队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形象;

(九)不得有其他有违社会公德和有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在与队伍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队伍的形象。

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与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

第七章 对外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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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经支队以上单位批准,方可以参加队伍以外单位、团体、机构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综台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七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与国(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消防人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第八章 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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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位和人员执行任 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

第七十三条 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个人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消防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乱纪和有损队伍形象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国家应急救援骨干力量,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

第七十六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七十七条 作息时间表由支队以上单位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七十八条 年度节假日安排,依据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节假日期间值班、执勤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任务结束后,通常安排补休。


第七十九条 起床

听到起床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应当提前10 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因集体活动或执行任务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的,中队(站)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八十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中队(站)通常每日出早操,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中队(站)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听到出操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中队(站)首长报告,由首长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半月至少进行1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大队级单位的早操安排应当与中队(站)一致。

第八十一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 钟。中队(站)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

中队(站)首长每周组织1次内务卫生检查。

第八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听到开饭信号后,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八十三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信号后,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装训练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器材,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

第八十四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信号后,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八十五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中队(站)级单位安排。

第八十六条 点名

中队(站)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单位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讲评当日工作、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工作指示等。

点名前,中队(站)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体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单位首长报告。

点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分队为单位点名,中队(站)首长和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十七条 就寝

中队(站)值班员在发出熄灯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八十八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八十九条 消防救援院校学员队以及其他相当于中队 (站)的建制单位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关于中队(站)一日生活的规定执行。

在外执行任务基层单位的一日生活,由带队领导确定。

第九十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九十一条 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

支队以上机关及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早操和会操安排,由单位首长根据训练条件、人员居住情况等确定。通常总队、支队机关每周出早操2至3次,每年会操不少于1次。

第九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九十三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

第九十四条 午睡(午休) 午睡(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九十五条 体能训练 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1小时进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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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大队以上单位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支队以上单位建立机关值班制度;

(三)大队、中队(站)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指挥中心、培训基地、车场、医疗、停机坪、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各级建立值班单位制度,飞行单位建立战备机组值班制度。

第九十七条 值班单位由支队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大队、中队(站)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人员、装备器材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单位受值班首长领导。

值班单位必须熟悉战备执勤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值班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支队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单位领导应当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九十八条 值班首长及各级、各类单位值班员职责,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任务、机构编制等情况分别明确。

第九十九条 中队(站)应当指派值日员。值日员由消防员轮流担任,受中队(站)值班员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队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按程序报告当班值班首长同意。各类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制发。

第一百零一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大队以下单位通常每天组织交班;大队以下单位值班员的交接班,通常每周组织1次,由单位首长组织;中队(站)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组织1次,由中队(站)值班员组织。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由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结合实际分别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零三条 单独驻防的中队(站)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警卫人员,通常由队伍内部人员担任;营门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岗亭,划定警戒线,设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监控、报警、拦阻等设施设备;营门警卫人员的数量和装具的携带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营区警卫人员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营区警卫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营区警卫人员执行下列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装具;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熟记并正确使用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备,严密监视警卫区域;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队伍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装备器材。

第一百零六条 营门警卫人员,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队容风纪;指引外来人员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根据需要检查人员携带和车辆运载的物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一百零七条 中队(站)行政会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通常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分队务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分队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分队工作; (三)队(站)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中队(站)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务、开展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指战员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中队(站)首长主持,全体指战员参加,主要是中队(站)首长向全体指战员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零八条 大队以上单位的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单位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一百零九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一十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各级应当逐日向上级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杜绝形式主义。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队(站)宿舍和各类库(室、场、馆)内物品、设施、设备等的放置,集中居住的由支队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由中队(站)或者大队统一。

干部使用的卧具应当与消防员一致。

第一百—十三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 挂),应当整齐有序。支队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消防救援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关于中队(站)内务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认真、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地做好登记统计;登记统计内容及相关本、簿、表、册式样, 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结合实际分别规范统一。

基层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式样,运用信息化手段、电子文档等方式进行登记统计,并留存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队(站)值班员每日就寝前应当按照《中队(站)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队(站)首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登记统计填写情况,对《中队(站)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应当每日检查并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在执勤、执行任务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消防救援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请假1日以内的(不离开驻地,不在外住宿),消防员由中队(站)首长批准;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中队(站)外出人员比例,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任务、机构编制等情况分别制定。

消防员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归队后,必须向值班员销假。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中队(站)首长。

第一百二十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支队级副职以上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大队级正职以下干部由支队级单位首长批准,消防员由大队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支队级单位备案;机关、院校、科研机构的干部由直接首长批准;

(二)干部或者消防员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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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中国消防救援队队旗式样(略)

附录二 中国消防救援队队徽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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