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际无线电报公约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萬國無線電會公約
德國、美國、阿根廷、奧地利、匈牙利、比利時、巴西、保加利亞、智利、丹麥、西班牙、法國、英國、希臘、義大利、日本、墨西哥、摩納哥、挪威、荷蘭、伊朗、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瑞典、土耳其、烏拉圭
1906年11月3日于柏林
本作品收錄於《國際條約大全

第一款

[编辑]

凡一切已設或將置之岸上並船上無線電臺均須任水陸來往公衆通信爲義務各國須實行此約以昭信守至於私置具有認可之電臺無論其爲岸上或在船上任公衆通佾之役者或不任此役者亦須以此約推行以公諸萬國

第二款

[编辑]

凡電臺設於陸路或置於恒久坐船用與海船交通信息者是爲岸上電臺餘電臺之設於航船者均謂之船上電臺

第三款

[编辑]

凡岸上及船上電臺均須以互相通信為義務不得以彼此電臺之無線電用式不同為辭

第四款

[编辑]

第三款之外尤可專置一電辛任有限公衆通信之役惟須以共通信之目的並他情形與電式無涉者為決定

第五款

[编辑]

凡盟國須用專線接連沿岸上术臺並陸上有線報或購用他捷法以便傅達

第六款

[编辑]

凡盟國須將第一款所指之岸上及船上電臺其名並一切細狀互相布告以便捷來往通信為務其狀具逐記於辦法章程之內

第七款

[编辑]

第六款所指之電臺布告外凡盟國皆有全權或准或禁其購用一切他項器具或用法特為無線電報起見者皆可無庸公布此等細節

第八款

[编辑]

凡無線電臺之施行須組織至善俾不至有礙他電之役務為妥

第九款

[编辑]

凡電報須先收遇難船隻之呼電並應之或設法以致之為義務

第十款

[编辑]

無線電報費額如左 一過海電費額 甲屬於岸上電臺者謂之岸上費額 乙屬於船上電臺者謂之船上費額
二由電臺轉傳電報局之費額須以常例推算之
凡一切岸土及船上電費之税表均須有其政府之認可然後可以施行惟每稅表須決定每一淺白字額多少費並擬公議每度極少之費額總而言之此兩項稅法均不得逾乎各國合定最高之額也假使彼此電臺遠乎八百邁當之程或電臺之布置工程浩大施行不易則每盟國均可從權擬共稅額高乎此合定最高之額至於收發他國之衍從此國岸上電秦直接通信者則有盟國須互相布告其内地電報之稅額其算法須以此電臺為赴止之區推之

第十一款

[编辑]

凡此公約條款之用意具有辦法章程補錄而其施行之勢力與此公約同惟此公約並章程之施令各盟國均可隨時更改是以凡有關於此問題者此會須按時合各國全權大臣評議之並於此次會議時擬定下次之開會在何地何日

第十二款

[编辑]

此評議會須合各國政府所派之代表大臣而組織成之其討議法則每國僅得一公舉之權而已或有政府與其殖民地並領土或保護之國共依附此會若照此款上節所言則統其各土而為一國抑舉其一分子而成一國將來評議會可議定如何辦法總之無論如何辦法一國政府不得多過六籌之公舉權

第十三款

[编辑]

擬公設一萬國總局責其搜羅一切有關乎無線電報之要聞校對之公布之並須預為編刻擬定更改約章之問題布告一切更定之條款尤宜佈置各務一體知悉俾得有裨於萬國無線電報之用為善此局之經費各盟國均之

第十四款

[编辑]

或有電臺無論其爲岸上船上之臺而此約章未嘗載明者若任之收發電信則每盟國均有全權擬定各條件特為辦理假使旣許之收發電信則其稅額不能有異常例如若船上致來之電則此盟國既收之代爲傳達須聲明其航船之方向若再致電於海船亦須聲明來電之方向除非此盟國之公務局旣允之為傳遞郵便或允代一無盟國傳遞電信獨有全權與岸上電臺有可不允致電一無盟國之船之辭

第十五款

[编辑]

本公約第八九兩款之命意皆適用於第一款所指以外之電臺

第十六款

[编辑]

或有政府於此次評議會從前未經入會欲請與會者皆當准之惟須經其使臣知會前次會議所臨之國之政府然由該政府佈告各政府苟人會後則須默守此約各款並享一切利權

第十七款

[编辑]

西歷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即華曆光緒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於俄京聖彼得堡擬定之萬國電報會約內第一二三五六七八十一十二及十七款統共十款其一切命意訓令皆通用於萬國無線電會力為施行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