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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令 (民國28年6月8日通緝汪兆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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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令
二十八年六月八日
1939年6月8日
本作品收錄於《國民政府公報 (民國28年6月10日)
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160號第4頁

汪兆銘違背國策,罔顧大義,於全國一致抗戰之際,潛離職守,妄主和議,並響應敵方謬論,希冀煽惑人心,阻撓大計。經中央加以懲戒,猶復不自醒悟,倒行逆施,竟於上月秘密赴滬,不惜自附於漢奸之列,與敵往還,圖謀不軌。似此通敵禍國之所爲,顯屬觸犯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比來海內外民衆同深憤慨,先後呈請通緝嚴懲者,不下千餘起之多,政府如尚曲予寬容,其何以伸張國法,慰我國民。應卽由全國軍政各機關一體嚴緝務獲,依法懲辦,以肅紀綱。此令。

主     席 林 森
行 政 院 院 長 孔祥熙
立 法 院 院 長 孫 科
司 法 院 院 長 居 正
考 試 院 院 長 戴傳賢
監 察 院 院 長 于右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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