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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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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91年) 國立臺灣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95年2月15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006年2月15日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88)文建人字第 049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0)文建人字第 101029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1 條條文及暫行編制表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0911117028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1 條條文及第 8 條之暫行編制表;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4 條、第 5 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0951101148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暫行編制表
  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09824250771號令發布廢止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第 3 條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組:人類學、自然地理學與地質學、動物學、植物學資料與標本之調查、蒐集、保存及研究等事項。
  二、典藏管理組:蒐藏品之入館、收藏、交換、登錄、異動、盤點、維護、加值應用開發、典藏環境監控等業務之統籌督導及行政管理事項。
  三、推廣教育組:博物館教育之研究與推廣、志工管理、資訊管理、出版、行銷與公關、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等事項。
  四、展示企劃組:自然史文物展示與特展之規劃設計、展品徵集及管理維護、館務發展規劃、政策之擬訂及營運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庶務、財產管理、出納、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

第 5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主任、組員、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第 6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訂定,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博物館暫行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暫行員額 合理員額

館  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一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二、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聘任。 秘  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一   組  長   (四) (四)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主  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研究員   十一 十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   十三 十三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研究助理



組  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八   管理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一   書  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一 一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一 一   合  計   四十三 (四) 四十三 (四)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合理員額部分,俟文化專責主管機關成立後再行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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