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 民國96年5月10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教育部發布廢止 2007年5月10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72531B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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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教育部為辦理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研究、展示及推廣教育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登錄及管理。
二、臺灣民主之推廣教育文物出版、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
三、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業務之推動。
-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編制表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館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一 |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
副館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一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研究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二 |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副研究員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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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四 |
必要時得由副研究員以上人員兼任。 |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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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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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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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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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技士 |
委任或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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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
委任或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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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四 |
內二人得列薦任。 |
研究助理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四 |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內二人得列薦任。 三、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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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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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委任至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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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
委任至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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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六十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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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